為促進甘肅省中小企業發展,2021年9月29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甘肅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一共分為總則、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服務措施、營商環境、監督檢查、附則10個章節,總計62條。
總則章節中,提到為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并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制定并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并嚴格落實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財稅支持和融資促進章節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部門應當向社會及時公布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稅收優惠等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優化稅費辦理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緩征、減征、免征措施。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有困難的中小企業,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銀行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制定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盡職免責辦法,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單獨的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考核獎勵機制、貸款差別化監管機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
創業扶持章節中,各級人民政府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創辦各種類型的企業,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新興產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環保節能型、現代服務型等類型的中小企業,重點扶持初創的、具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政、稅收、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檔案資料、社會保障、技能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根據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一)失業人員、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員創辦的;
(二)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創辦的;
(五)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創新支持章節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要,發揮自主創新主體作用,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咨詢輔導,為中小企業保護知識產權提供服務。
市場開拓章節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引導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協同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建立健全大中小企業的產業鏈協同發展機制。
服務措施章節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鼓勵、支持市場化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服務資源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匯集??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中小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在教育培訓、職稱評定、政府獎勵以及在住房、就醫、就學、落戶等方面給予同等待遇和政策支持。
營商環境章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主動服務中小企業,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簡化企業申報審批手續,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不得對中小企業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表彰、鑒定、考核等活動。對中小企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時,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稅費減免、房租減免補貼、就業保障、融資支持或者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扶持。
監督檢查章節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附則中,確立了條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轉自:蘭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資料下載 工信參考(2021年10月13日) (lanzhou.gov.cn)